通知公告
大学生医保就医说明

作者: 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

 

一、待遇享受时间

l  自缴费当年的91日起,至次年的831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缴费按学年开学时与学费一起收)

l  入校新生,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

l  大学生无缝对接:应届参保大学生在毕业当年的1231日前到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6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从其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有关大学生医保待遇同时停止。

l  应届参保的毕业生7月份停大学生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8月份到账,9月份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78月份产生的住院费用,按大学生医保现金报销。

二、待遇享受内容

l  (一)普通门诊

l  参保的大学生在校医院享受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

l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

l  办理了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大学生,可选定具有门诊重症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

l  (三)住院

l  1.持卡定点住院:

l  大学生住院在就诊医院用身份证号码就是医保卡号。能用身份证住院的用现金垫付了,上级医保部门不再接收报销资料

l  大学生持身份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直接结算(同济医院及协和医院不在定点范围)。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l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还包括以下情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2.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

l  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住院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后,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l  1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

l  2因紧急抢救,在本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l  3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申报与结算

1.申请

l  1)转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

l  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备案核准,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大学生本人不需提供纸质资料。

l  2)紧急抢救

l  因紧急抢救,在本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由高校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l  申报所需资料:

l  a.将急救治疗经过写成情况说明,加盖高校公章;

l  b.门诊急救病历;

l  c.相关检查报告(主要是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

l  d.120急救发票。

l  3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需由高校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l  申报所需资料:

l  实习证明(注明实习时间,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寒暑假证明(注明寒暑假时间,是否生源地)/休学证明(注明休学时间)。

l  辅导员签字确认后,加盖高校公章。

2.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l  大学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就医发生的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经备案或核准后,在治疗结束90日内,需由高校持相关资料到辖区经办机构办理,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完毕,提交市医保中心。

l  办理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l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复印件

l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病历完整的复印件(在就诊的医院病案室复印)

l  3)外地医院等级证明。

3.医疗费用支付

l  个人银行卡:湖北省内本人(工农中建交招汉口邮储)银行卡,银行卡复印件写明开户支行的名称,六位数行号(同城清算号),卡号,手机号及家庭地址

l  同时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必须先报销基本医疗费用,领取报销款后,到高校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再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报销。

(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申报与办理

l  1、申报及受理:参保的大学生由高校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

l  ①个人申请;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近两年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持门诊重症诊断的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检查报告;④近期2寸证件照5张。对初审合格者,填写《审批登记表》,封装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并指定鉴定医院。

l  2、医疗鉴定:参保人于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医院进行重症(慢性)疾病鉴定。鉴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延长3个工作日。鉴定完成后医保办将鉴定资料封存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应的社保处。

l  3、审批:各社保处收到鉴定医院移交的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门诊重症的审批结论。

l   4、办理重症专用病历: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和参保人意愿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及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症治疗,并办理重症专用病历。

l  5、定点医院(药店)建档:参保人持重症专用病历、《审批登记表》、社会保障卡7个工作日内,到选定的定点医院登记建档,就医。

校医院医保办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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